食品安全抽檢抽樣注意事項
注意事項
(一)不予抽樣的情形
抽樣時遇到下列情況之一且能提供有效證明,不予抽樣:
1.食品標簽、包裝、說明書標有“試制”或者“樣品”等字樣的。
2.有充分證據證明擬抽取食品為被抽樣單位全部用于出口的。
3.食品已經由食品生產經營者自行停止經營并單獨存放、明確標注進行封存待處置的。
4.過保質期或已腐敗變質的。
5.被抽樣單位存有明顯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要求的。
6.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拒檢的處置
被抽樣單位無正當理由,對抽樣工作不配合,或者不在抽樣文書上簽字的,抽樣人員應認真取證,如實做好情況記錄,告知拒檢的情況,由當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和抽樣人員共同確認,并及時上報組織抽檢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如果當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無法到抽樣現場確認的,可由2名或2名以上抽樣人員在《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拒檢認定書》上簽字即可。
(三)特殊情況處置和上報
1.風險監測、案件稽查、事故調查、應急處置中的抽樣,不受抽樣數量、抽樣地點、被抽樣單位是否具備合法資質等限制,并可簡化告知被抽樣單位抽樣性質、現場信息采集等執法相關的程序。
2.抽樣中發現被抽樣單位存在無營業執照、無食品生產許可證等法定資質或超許可范圍生產經營等行為的,或發現被抽樣單位生產經營的食品及原料沒有合法來源或者存在違法行為的,應立即停止抽樣、及時依法處置并上報被抽樣單位所在地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
抽樣單位為承檢機構,應報告有管轄權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進行處理,并及時報被抽樣單位所在地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總局本級實施的抽檢抽樣過程中發現的特殊情況還需報送秘書處。
3.被抽樣單位拒絕或阻撓食品安全抽樣工作的,抽樣人員應認真取證,如實做好情況記錄,告知拒絕抽樣的后果,填寫《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拒絕抽樣認定書》,列明被抽樣單位拒絕抽樣的情況,報告有管轄權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進行處理,并及時報被抽樣單位所在地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